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为您提供优质的财税法咨询一站式服务 专注诚信的为每一位需要解决问题的客户

新闻资讯News Center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新闻资讯
干货 | 合肥企业纳税人接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3-04-12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作为受票方纳税人,在与上游完成交易之后的某一天,你突然接到XX税务局稽查局的一份税务处理文书及支撑文件,其中一份文件是这样写的。
 
根据这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XX税务局XX稽查局要求你做进项税额转出,严重的甚至会以SHE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至公安局。既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直接关系到你作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那么作为纳税人,我们该怎么处理?
1、什么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称《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常见的税务稽查协查材料。当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并查证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后,通常会向对应的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区内的企业可能涉及虚开发票行为,请求予以协助稽查。通常情况下,受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对该企业开展税务稽查,以税务稽查的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虚开行为的根据。
在实践中,部分受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将《通知单》作为认定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依据,这与《通知单》“通知协助稽查”的性质不符。《通知单》基本是由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其已证实虚开指的是开票方对外虚开,而对于受票方可能只是涉及虚开,需要进一步查证证实,其完整的涵义应是“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证实开票方存在虚开行为,通知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进行税务稽查”。
2、《通知单》的发出与受理程序
(一)委托方税务机关何种情况下发出《通知单》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也就是说,委托方税务机关在证实开票方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下游受票方纳税人所属地的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书),随同发送的还有《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关于××案件的协查函)
(二)收到《通知单》,受托方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知单》的情况下,受票方纳税人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在取得发票过程中明知该发票为虚开,甚至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活动;二是存在真实交易,在并不清楚开票方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通知取得的发票为虚开。
那么,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单》后,是履行什么程序呢?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也就是说,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立案检查,而不是直接根据《通知单》进行处罚。虽然载有“已证实”字样,但是对于受票企业虚开发票或者善意取得的事实,委托方税务机关并没有稽查核实,《通知单》的功能仅限于提供案件线索,促使受托方税务机关启动立案检查程序。
3、结果及应对办法
前文已经分析,受票方纳税人大致会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二是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第一种情形下,作为受票方纳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说明业务情况,争取较轻的处理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实践中,为证明属于善意取得,受票方纳税人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发票领用结存情况;涉及发票当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货物购进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过磅单;库存商品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涉及货物、劳务收付款明细账;涉及货物、劳务结转成本明细账;专票存根联明细;买卖合同;货物买卖的运输情况;取得、开取增值税专票、普票明细;涉及货物、劳务收付款对公银行流水或承兑背书情况;相关责任人的询问笔录;已转出税款的税金账、相关发票明细;60日内换开票的情况说明。
2、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虚开犯罪案件中,《通知单》也通常作为证据出现,一般应该认为《通知单》是税务机关启动立案检查程序的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辩护中,一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增值税款等税收财产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发票的,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39-5606-5660。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1395606566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