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为您提供优质的财税法咨询一站式服务 专注诚信的为每一位需要解决问题的客户

新闻资讯News Center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新闻资讯
收藏 | 信息量很大!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2022年是国家实行大规模退税减税的一年,预计全年退税减税金额达到2.5万亿元,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占据半壁江山,高达1.5万亿元,而且全部直达企业。
通常情况下,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形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比如现阶段由于受疫情的影响,销售额下滑,企业无法产生销项税额,那么可能会形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一方面企业没有收入,没有资金支持日常正常运营;另一方面进项税额又占用了资金,造成企业现金流吃紧。
面对如今复杂严峻和不确定的市场行情,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解企业的燃眉之急。
本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梳理了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做好留抵退税申报工作。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如何计算可退还的留抵税额?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 2019年10月成立, 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21年6月前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 2021 年6月被调整为A级, 假设该企业满足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能否申请退税?
案例解析:纳税信用等级,依据申请留抵退税时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判定,该企业若6月起纳税信用等级为A, 则6月起就可以申请退税。
案例二:武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5年1月, 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业,2008年10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即征即退政策,于2019年 11 月-12月申请办理了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所属期的退税,取得退税款14.09 万元,假设该企业满足留抵退税的其他条件,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案例解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所以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案例三:甲公司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20万元,2019年4月-9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总计500万元,其中ETC高速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50万、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30万、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200万元,其余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求:进项构成比例。
案例解析:进项构成比例=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500-50-30-200)/500=44%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139-5606-5660。

本站全力支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的“极限化违禁词”的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违禁词”。故即日起凡本网站任意页面含有极限化“违禁词”介绍的文字或图片,一律非本网站主观意愿并即刻失效,不可用于客户任何行为的参考依据。凡访客访问本网站,均表示认同此条款!反馈邮箱:1395606566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