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因隐瞒销售收入被税务局稽查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中税咨询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稽罚告〔2023〕2号
合肥康东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563443964R):
对你单位(地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灵溪路404号4栋车间四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5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2021年销售水星家纺产品,通过林中班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不入公司账户,隐瞒销售收入47517454.53元,少缴增值税7064383.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4506.89元、教育费附加211931.49元、地方教育附加141287.73元、印花税23572.38元、企业所得税491823.82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227832.3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法定代表人张爱平询问笔录。证实刘广借用了张爱平身份证件办理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张爱平不参与公司经营。
证据2、林中班询问笔录。证实林中班控制水星家纺产品的购进、销售。林中班通过快递、物流或客户自提等方式将水星家纺产品卖给肥东水星家纺店、利辛水星家纺店等18家加盟商。通过林中班个人银行卡622845*********3014(农业银行)、622846*********0874(农业银行)收取上述加盟商的货款,未入你单位账,未申报销售收入。
证据3、刘广询问笔录。证实刘广利用你单位向超市、商场销售服装。其进货渠道主要是白马服装城,无法取得进项票。由于林中班销售水星家纺产品未申报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存在大量的富余进项票,而刘广经营服装销售,商场必须要开具发票,购进服装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于是刘广就用你单位的进项税抵减了其向超市、商场销售服装销项税金。
证据4、林中班个人银行卡622845*********3014(农业银行)、622846*********0874(农业银行)交易流水。
证据5、你单位出具的2份《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合计47521447.20元(不含税),并提出成本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成本核算不真实,申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证据6、你单位出具的《未申报销售收入分月统计表》
证据7、你单位出具的2015~2021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事实已经你单位确认无误。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该行为是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你单位2015年1月~2017年5月份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2016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偷税部分,因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予处罚。经计算,对你单位实际处罚金额分别为:2017年6月~2021年12月份增值税2558657.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106.16元、2017~2021年印花税8237.45元、企业所得税63893.14元,合计罚款2809893.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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